山东新潮能源(600777)两股东收警示函 股票遭强制平仓未预披减持计划
山东证监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简称“金志昌顺”)、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简称“金志昌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截至2018年12月31日, 金志昌顺持有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潮能源或公司”证券代码:600777)股份342,757,57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4%。在相关证券机构向你公司发出违约通知和处置告知函后,2019年2月25日、2月26日,金志昌顺质押式回购交易实质违约,在未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质押股份中的2,000,000股与66,000,000股被依约卖出,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1%。
截至2018年12月31日,金志昌盛持有新潮能源股份391,560,35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6%。在相关证券机构向你公司发出违约通知和处置告知函后,自2019年5月30日至7月10日,金志昌盛质押式回购交易实质违约,在未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质押股份中的66,391,700股被依约陆续卖出,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0.98%。
山东证监局指出,作为新潮能源持股5%以上股东,上述两家公司未在所持新潮能源股票被首次强制平仓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及第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金志昌顺和金志昌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 责令改正;
(二) 监管谈话;
(三) 出具警示函;
(四) 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 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采取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9号
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截至2018年12月31日,你公司持有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潮能源或公司)股份342,757,57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4%。在相关证券机构向你公司发出违约通知和处置告知函后,2019年2月25日、2月26日,你公司质押式回购交易实质违约,在未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质押股份中的2,000,000股与66,000,000股被依约卖出,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1%。
作为新潮能源持股5%以上股东,你公司未在所持新潮能源股票被首次强制平仓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及第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0年2月24日
关于对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10号
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
截至2018年12月31日,你公司持有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潮能源或公司)股份391,560,35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6%。在相关证券机构向你公司发出违约通知和处置告知函后,自2019年5月30日至7月10日,你公司质押式回购交易实质违约,在未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质押股份中的66,391,700股被依约陆续卖出,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0.98%。
作为新潮能源持股5%以上股东,你公司未在所持新潮能源股票被首次强制平仓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及第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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