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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农商行5个月内被同一人骗贷3次 涉及金额1.13亿元人民币

2020-08-14 13:59:15    来源:中国网财经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则关于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 (以下简称“宿州农商行”)被骗贷1.13亿元的二审刑事裁定书。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至2014年1月间,在宿州市白马商贸城的建设中,周观春以实际控制的宿州市白马置业有限公司、宿州市奥特莱斯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东台亿龙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名义,采取虚构贸易背景、签订虚假合同、编造贷款理由的手段,先后从宿州农商行办理贷款合计人民币1.13亿元。

案件事实具体来看,2013年9月11日,周观春以宿州市白马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马置业公司)的名义,虚构贸易背景,编造贷款理由,使用该公司与宿州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虚假的装修合同,虚构装修白马商城20#楼室内外装饰合同,并向银行部门提供虚假的公司财务报表、财务往来等贷款申请资料,以白马置业公司的白马商城20#楼房产作抵押,向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贷款8000万元。

2013年12月23日,周观春以实际控制的奥特莱斯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宿州市白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马建筑公司)签订虚假的装修合同,并向银行部门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财务往来等贷款申请资料,以白马商城1#、4#、8#楼的3层房产设置抵押,向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贷款2000万元用作白马商城15#、19#房室内装饰工程。

2014年1月21日,周观春以白马置业公司的名义,虚构贸易背景,编造贷款理由,与其实际控制的东台市大运发商贸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东台市亿龙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签订虚假的商品购销价款为2300万元的合同,并向银行部门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账务往来等贷款申请材料,以白马商城2#楼第3层的房产设置抵押,向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流动资金贷款1300万元。

贷款逾期后,宿州农商行于2016年5月26日向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另对部分逾期贷款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人员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进行强制执行,于2018年7月10日执行完毕。

2018年8月2日,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向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报案,当日该分局对周观春以涉嫌犯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2018年9月5日,周观春被缅甸联邦共和国掸邦东部第四特区警察局抓获,随后被移交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公安局,同月10日周观春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被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

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审理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观春犯骗取贷款罪一案,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皖1302刑初397号刑事判决。判决结果如下:被告人周观春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观春不服,以其未虚构事实、使用欺骗手段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认定的三笔贷款办理程序合法,贷款发放银行均进行了审核,且未主张追究借款方挪用贷款、改变贷款用途的违约责任,并且本案立案前其已将贷款全部清偿,未给宿州农商行造成实际损失,亦未利用贷款从事非法活动,实施危害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为由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无罪。

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周观春以白马置业公司、宿州奥特莱斯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名义,通过虚构贸易背景、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等方法先后三次从宿州农商行骗取贷款计1.13亿元,虽未给贷款发放银行造成重大损失,但其多次以欺骗手段骗取贷款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周观春的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公开资料显示,宿州农商行成立于2014年6月,经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批准,在原宿州信用合作联社的基础上改制为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注册资本金6.02亿,设置12个职能部门,下辖58个营业网点,在职员工584人,内退员工61人。(记者 曾蔷 实习记者 张艺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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