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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国安财务造假7年收60万罚款 10家客户参与造假

2021-03-16 16:16:15    来源:长江商报

被立案调查10个月后,中信国安(000839.SZ)长达7年财务造假的细节浮出水面。

日,中信国安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证监会查明,中信国安自2009年至2015年度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仅子公司青海中信国安为完成销售目标,采用预售方式完成业绩等手段虚增收入,自2009年至2014年累计虚增利润总额超过10亿元。

目前,证监会对该案件已经调查完毕。证监会拟决定对中信国安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罚款。

专家表示,根据证监会调查结果,凡是在2010年2月6日至2017年3月18日前买入中信国安,并且截至2020年5月17日仍持有中信国安的投资者,均可参与索赔。

10家客户参与造假

2003年,为开发青海省盐湖资源,中信国安集团投资成立青海中信国安,该公司主要从事钾、锂、硼、镁等资源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业务,拥有青海西台吉乃尔盐湖资源开发权。

2004年11月,中信国安斥资3.6亿元收购青海中信国安51%股权。2006年中信国安定增募资14亿元,其中4.97亿元用于收购青海中信国安其余的46.5%股权,6.5亿元用于对其增资。2010年1月,中信国安收购余下0.625%股权,完成对青海中信国安的100%控股。同年10月,中信国安又对青海中信国安增资4亿元,使后者的注册资本上升至12亿元。

然而,2009年至2014年,青海中信国安成为中信国安施展“财技”的工具。

2009年4月,中信国安召开销售专题会议,在预计当年销售收入约为4亿元的情况下,为完成10亿元销售目标,决定采用预售方式完成业绩,同时按照10%价格让利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支付客户预付款利息(实际执行的利率以合同双方最终结算数据为准)。

青海中信国安收到客户预售款后,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票据),贷记预收账款,同时虚构货物的销售合同、出库单等资料虚增收入,在账面借记应收账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月底将预收账款和应收账款进行对冲核销。

在青海中信国安纳入中信国安合并报表的2009年至2014年期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5.06亿元,累计少计财务费用5.07亿元,累计虚增利润总额10.13亿元。

具体来看,2009年至2014年期间,青海中信国安收到中农集团等10家客户的预付款后,实际发货共计82.74万吨,总金额11.73亿元(不含税);未实际发货部分计入账面收入,造成中信国安财务报告累计虚增收入5.06亿元。

同期,青海中信国安与这10家客户签订的预售合同,未发货资金占用成本为12%至15%,青海中信国安以银行存款、银行承兑汇票和货物支付产生的财务费用,未进行入账。在2009年至2014年纳入中信国安合并财务报表期间累计少计财务费用5.07亿元。

虚增5.06亿元收入,再少计财务费用5.07亿元,一增一减之间,中信国安累计虚增利润总额10.13亿元。2015年1月至6月,又虚增净利润6832.61万元。

资产管理分析师刘广文向长江商报记者介绍,中信国安收到10家客户预付款后,产生了预收账款,另一方面又与这些客户签订预售合同后,产生了应收账款,“预收账款和应收账款不仅可以相互‘抵消’,而且直接虚构了大笔收入。”

专家称投资者可进行索赔

长达7年时间的腾挪造假,高达10亿的造假金额,中信国安财务造假案令市场咋舌。

证监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中信国安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规定,涉嫌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所述情形。

证监会对中信国安副董事长孙亚雷等9人予以处罚。其中,对中信国安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孙亚雷等三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对吴毅群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李士林等5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合计罚款金额达185万元。

值得关注的是,2020年3月,新证券法开始施行。新法条将处罚上限从60万元提高至1000万元,相关主体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刘广文向长江商报记者介绍,此次对中信国安等人的处罚是按照2005年版《证券法》进行的,这与该企业财务造假发生的时间有关,实际上也是顶格处罚。

数据显示,2020年前三季度,中信国安营收19.36亿元,同比下降20.70%;净亏损1.39亿元,同比下降271.18%,业绩不断下滑

专家表示,根据证监会调查结果,凡是在2010年2月6日至2017年3月18日前买入中信国安,并且截至2020年5月17日仍持有中信国安的投资者,均可参与索赔。长江商报记者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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